如何认定“恶势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具备相应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有一次构成刑事案件(包括多次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其他行为可为治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