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仁化县一个体户为招徕生意,竟当街售卖野猪肉,并且在档口旁边摆放售卖野猪肉的大招牌,结果引来当地的森林公安民警。由于野猪是“三有”保护动物,当街售卖野猪肉构成违法,结果野猪肉不仅被依法收缴,档口主人还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文、图/羊城派记者 张文 通讯员康洁蕙、朱洋 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日前在办案时途经丹霞新城九龄路口,发现有人竟公然在路边挂牌售卖野猪肉,办案民警立即下车展开了调查。当事人郑某向民警交待,之前自己从他人手里购买了一头野猪,宰杀后想着在人车汇集的丹霞新城九龄路口一带售卖,生意必定兴隆。为吸引沿途经过的群众注意,他还专门招来木板,写上“野猪”两个醒目的红色大字,最终“成功”引来森林公安民警的注意。 据了解,野猪虽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并且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郑某当街售卖野猪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森林民警经调查取证后对其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红山家园网转载 来源 | 羊城派责编 | 杨逸芸 实习生 蔡雪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