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五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据悉,被告单位是广州某化工企业,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公司和公司副总经理在明知周某等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安排周某等人驾驶槽罐车到公司装运工业废物运至仁化县董塘镇两个废弃的煤矿中进行非法倾倒,共计倾倒工业废料达600余吨。经鉴定,周某等人倾倒的工业废料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经评估,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6593.8万元。期间,陈某先后非法收受周某等人给予名为感谢费的财物共计35万元。 ——红山家园网编辑转稿(县融媒体中心曾神福 图: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