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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发生两起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局部山火的案件,两起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人受到了仁化森林公安机关的依法查处。
每年的10月至次年4月,系森林特别防护期,全县所有林地及林缘30米范围以内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而扶溪镇某村村民邓某在其农田里擅自野外用火燃烧稻草,因风大引发“畔垇排”山场山火;村民郑某则是在其承包的石塘镇某村“黄泥塘”、“园塘”山场擅自烧杂炼山不慎引发了局部山火。
在受到森林公安查处时,邓某和郑某十分后悔,俩人表示将吸取教训,以后再不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仁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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